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和市《“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市委办〔2011〕87号)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现就开展熔铸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
全面排查熔铸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污染隐患,摸清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规范熔铸企业生产行为,整治熔铸企业环境污染,特别是涉重金属熔铸企业污染;强化环境执法,依法查处熔铸企业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镇金属熔铸企业,包括铜、铁、铝、锡熔铸企业,重点是熔铸企业中涉重金属的熔铸企业。
三、整治要求
(一)准入要求。
1.新、改、扩建熔铸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选址在镇规划的工业区内;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2.涉重金属熔铸企业应符合环保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二)强制要求。
1.不符合产业政策、属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且在居民集中区的,7月30日前一律停止生产,并在2011年8月25日前拆除生产设备。
2.所有未批先建的熔铸企业,限期在2011年8月25日前按准入要求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强制关停;未批先建涉重金属的熔铸企业,一律在2011年7月30日前停止熔铸生产,未按规定停止生产的强制关停。
3.经审批,符合本文件准入要求,但批建不符的熔铸企业,限期在2011年8月25日前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强制关停;经审批,符合本文件准入要求,但批建不符涉重金属的熔铸企业,一律在2011年7月30日前停止涉重金属熔铸生产,限期在2011年8月25日前补办手续,未按规定停止生产或逾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强制关停。
4.经审批,批建相符,但不符合本文件准入要求的熔铸企业,限期在2011年10月31日完成搬迁,并按准入要求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搬迁的一律停止生产;经审批,批建相符,但不符合本文件准入要求的涉重金属熔铸企业,一律在2011年7月30日前停止涉重金属熔铸生产,并按准入要求补办审批手续,限期在2011年10月31日完成搬迁,未按规定停止生产或逾期未搬迁的强制关停。
(三)治理要求。
所有符合强制要求的熔铸企业,必须在2011年10月31日前做好以下整治,并通过验收,逾期未通过验收的一律停产整治,直至达到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
1.非涉重金属熔铸企业要求:
(1)禁止熔铸生产使用煤、低品质油等高污染能源。
(2)所有熔铸炉必须配备烟尘、废气治理设施,确保烟尘、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使用水膜除尘的熔铸企业,要求设置规范化除尘水循环利用设施,及时清理妥善处置沉渣,禁止除尘水外排,防止二次污染。
(4)签订不使用涉重金属原辅材料的承诺。
2.涉重金属熔铸生产企业要求:
(1)废气处理:要求所有熔铸炉必须配套烟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采用布袋除尘加水膜两级处理设备;收集处理设施控制系统与熔铸炉要求开机同步,关机延时;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
(2)废物处理:熔铸炉炉渣、除尘器收尘、水膜处理沉渣、车间垃圾作为危险废物管理,企业要设立专用暂存库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建立相应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转移计划和转移联单制度。
(3)废水处理:水膜处理水经深沉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沉渣作为危险废物按规定处理。
(4)职业卫生防护: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配备防护服、防尘、防毒面具,开展劳动者健康监护工作,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18日起,对本镇范围内的熔铸生产企业进行逐一详细调查摸底、登记造册,7月27日前报镇经济发展局(办)汇总。适时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任务。
(二)自我整改阶段。7月28日起,全镇所有熔铸生产企业,要按照整治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于8月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认可,并按照认可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治。要求在8月25日前完成自我整改。
(三)整治验收阶段。8月26日起,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符合强制要求的企业,按整治要求进行分批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补助。对整治中自行关停并拆除的熔铸炉给予每台3万元补助。
(四)集中执法阶段。10月1日起,对应整治阶段强制要求和治理要求规定的期限,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强制关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由书记、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环保、派出所、工商、税务、卫生、国土、质监、规划、供电、劳管、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熔铸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
(二)强化协作,明确责任。熔铸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由镇党委、政府负总责,相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整治办(经济发展办):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统一组织、协调整治工作,负责整治工作信息收集、发布和验收工作。
环保所:负责熔铸行业污染防治的监管;指导、配合开展整治工作;负责查处熔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熔铸企业环保审批工作。
派出所:负责专项整治过程中的治安协调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查处熔铸企业证照不齐等违规行为。
税务分局:负责查处熔铸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土分局:负责查处熔铸企业违法用地行为。
质监所:负责熔铸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查处未按规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行为,指导和监督企业按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开展生产。
卫生监督所:负责熔铸企业职业卫生的监管工作。
规划分局:负责企业规划审批;配合对城镇规划区内非法熔铸生产企业的关停、拆除工作。
供电所:负责应关停企业的强制断电工作。
劳动管理所:负责做好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和工资清欠工作。
相关银行:协助做好关停企业的信贷服务工作。
(三)强化管理,巩固成果。熔铸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要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巩固治理成果。
中共店口镇委员会
店口镇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