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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口镇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扩大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试行)》(诸政发[2007]31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诸政办发[2008]8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重点保大病;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三)、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机制。
二、参保对象
   店口镇非农户籍且未参加诸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或异地医疗保障的全体人员,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一)本意见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具有诸暨市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的人员;本市学校中超过18周岁的在册学生按照未成年人参加本医疗保障;本意见所称本市学校、幼儿园,是指市内符合设置条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学校、幼儿园。
   (二)店口镇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因故在诸暨市外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人员,经核准,也可参加本医疗保障。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异地医疗保障的,不再参加本医疗保障。
   (四)店口镇户籍的农婚知青和非农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参加诸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本医疗保障,但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障。
   (五)本意见实施后,户籍关系由异地迁入诸暨市的非农户籍人员,自户籍迁入的次年起,其中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人员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参加本医疗保障。
三、医疗保障资金的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费用;
   (二)财政补贴;
   (三)存款利息;
   (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四、医疗保障缴费标准及方式
   (一)参保人员以户为单位(指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老年居民(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贴250元,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贴1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缴纳),财政补贴90元。
   (二)城镇“三无”对象及持有《诸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或《诸暨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障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三)诸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缴费期。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即可在当年的医保年度内(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按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1、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到所在镇乡(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障待遇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个人缴费金额按实际享受月数每月5元标准缴纳。
   2、参保对象首次参保在规定缴费期过后要求参保的,或者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的,其费用仍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之日起的180天后享受。
   3、参保人员缴费后因故中(终)止本医疗保障的,其所缴费用不再退还。
   (四)店口镇已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户籍在本镇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登记、缴费等工作。本镇学校、幼儿园负责办理本校(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障登记、缴费工作。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件,到镇政府或学校(幼儿园)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2007年已经参加本医疗保障的人员持医保卡和缴费记录卡到相应单位缴费。
五、医疗保障资金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保障资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变。
   (一)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不作住院计算。
   (二)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
   (三)、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或出院以后设立家庭病床的,如病种一致,在四个月内不另计算起付线,如病种不一致,则起付线另行计算。
   (四)参保人员经诸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核准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以下比例自负,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特约医院5%、省内外其他医院10%。
六、医疗保障资金支付标准
   (一)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由医疗保障资金与参保人员共同承担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成年人发生的符合本办法支付规定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医疗保障资金的支付比例为:
   1、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部分,支付45%;
   2、3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0%;
   3、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55%;
   4、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0%。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未成年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医疗保障资金支付比例为:
   1、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部分,支付60%;
   2、3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
   3、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
   4、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
   (三)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障资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累计5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医疗保障资金支付50%,其中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资金支付65%。
   (四)、建立门诊医疗费用部分报销制度。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可报销20%。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参保人员就医按比例即时扣减的办法,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报销限额为100元。
转院或急诊住院未刷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出院之日起30日内到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七、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于城镇居民因病住院和规定的特殊门诊。本意见规定的特殊病种为:甲类传染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放化疗时的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尿毒症门诊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排斥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瘫。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家庭病床设立和费用支付以及其他未涉及的内容均按照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1、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医疗费用;
   4、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5、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人员今后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其参加本医疗保障的年限可相应视作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具体规定按补缴费用时城镇职工医保规定的年缴费标准与本意见规定的个人年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补缴,每补足一年视作一年。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诸暨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并确保资金安全。
   (六)诸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应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各项规定,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关工作协调。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补贴资金和风险资金,审核医疗保障资金预决算。市人事、卫生、审计、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各镇乡(街道)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七)本意见规定的参保人员年龄,以每年的6月30日为计算日。
   (八)本意见规定的医疗保障缴费和支付标准,根据医疗保障资金运行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作适当调整。
   (九)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十)本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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